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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24日 星期三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藝術教育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藝術教育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一、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藝術教育法第十八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推動藝術人文深耕教學:
1、整體推動:推動本項計畫行政經費以每直轄市、縣(市)新臺幣六十萬元為原則。
2、藝術人文深耕教學:以直轄市、縣(市)偏遠地區學校數估算,並以每校新臺幣六萬元為原則,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補助偏遠地區校數應占申請補助總校數百分之七十以上。
3、前二目補助經費,以使用於外聘師資鐘點費、出席費、教材與教具費、差旅費、教學用途公開與印刷版權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支出為原則。
4、補助教師進修表演藝術課程學分費每人十二學分,且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四千元。申請學分費補助之教師,應檢附修習完竣之學分證明或中等學校教師任教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